近日,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引发关注:男子刘某分手后要求前女友彭某返还恋爱期间18852元转账,法院全案驳回其诉求,其中备注“彩礼”的3500元转账也未被认定为彩礼性质。
恋爱转账起纠纷:小额红包+“彩礼”备注引争议
刘某(1992年生)与彭某(1996年生)2024年5月通过微信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。交往期间,刘某多次向彭某转账,包含520元、1314元等代表“我爱你”“一生一世”的特殊含义红包,还有一笔3500元转账备注为“彩礼”。
2025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,刘某主张这些转账是“以结婚为目的”的附条件赠与,要求彭某返还18852元及律师费、诉讼费。不过,彭某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。
法院:小额转账是爱意表达,3500元“彩礼”实为买手机
法院审理后认为,刘某转账多为20 - 520元的小额款项,符合恋爱中表达爱意的赠与特征,不构成彩礼性质。
针对争议最大的3500元“彩礼”转账,法院查明关键事实:2024年5月18日彭某提过手机损坏,刘某主动提出送手机;5月19日彭某选定手机型号,因账号收款限制还申请了解禁;5月20日转账时,刘某备注“彩礼”,却对彭某说“可以啦哈哈”“情人节快乐哦”,彭某收款后也回复“情人节快乐”“怎么给我转那么多”——这笔钱实际是刘某给彭某买手机的赠与,并非以结婚为前提的彩礼。
普法视角:恋爱转账咋界定?彩礼与示爱赠与有啥区别?
此案聚焦“恋爱转账性质认定”核心法律问题。彩礼是我国传统婚俗中,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赠与,若婚期未达成,接受方通常需返还;而恋爱期间小额示爱转账(如520、1314元红包),因带有情感表达属性,一般被认定为无偿赠与,分手后无需返还。
